[摘要] 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继续坚持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统筹兼顾,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根据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三)依据
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管理办法》;
(5)《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6)《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7)《拍卖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10)《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1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1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监测监管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70号);
(1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供应计划编报工作的函》。
2、规程规范
《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3、资料依据
(1)《石家庄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石家庄统计年鉴》(2009-2014);
(4)《石家庄市(2006-2020年)》;
(5)《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二、计划编制的范围与期限
(一)范围
本年度供应计划范围为市辖区的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和井陉矿区。
(二)期限
计划期一年,计划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新的城市建设和节约用地理念,高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和2015年市区建设思路和实施重点,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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