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退出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可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支持盘活,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经行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转产为国家鼓励的生产性服务业,可以5年为限有条件继续使用土地
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发生转移的,相关企业可与农村所有权主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从今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及时将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给金融机构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违法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此外,意见还对停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违规在建项目等用地处置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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